6.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6.4.1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2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无缓冲罐时,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3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5 甲B、乙、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其他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于8m。
6 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 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6.4.2 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 装卸车鹤位与可燃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于8m;
4 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 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