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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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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应集中成组布【置在生产设施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甲、乙《类物料的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设施1【d的需求量》或产出量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于100!m3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
》。
《。 ? 2 《不得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
,
《 , 3 与—生,产设施?内,其他厂房、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5.】5.:2 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设备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时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与其他《。甲类气体《介质及?甲B、乙A类液体介!质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液化烃类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7《.5m;厂房间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联合厂房—。各功能场所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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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2?-,1 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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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 】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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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
,
》 : :3 丙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
【 :。 ? ,。4 :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s)的!。乘积计算;
】
,
— 5》 ,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
,
2 】。设备布置在非封闭】。。式厂:。房内时车间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2的规定《
! ,(表5.5.—2-2见书后插页】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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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3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它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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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容积不】大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5,.5.5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部【布置应用道路—。将生产设施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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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工艺设备应紧凑!布置限制和减—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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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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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 生产设施内部【的设备、管》道等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检:修、维护《和消防的《要求
》
5.5—.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工】艺设备宜《布置在?厂房或生产设施区】的一端或一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泄压措施
!
5.5《.9 高危险度】等级:的反应工艺过程其】反应:器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区域隔离并设—置,超压泄?爆设施反应》器系统必须设置【远程:。操,。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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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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