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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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 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应集中【成组布置在生产设施!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甲、乙类】物料的?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设施1d》的需求量或产—出,量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于1】00m3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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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得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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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生》。。产设施?内其:他厂房、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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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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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备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时: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与其他甲》类气体介质及甲B、!乙A类液《体介质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液化—烃类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7》。.,5,m;厂房间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联合?。厂,。。。房,。各功能场所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1】。的,规定
》
?表5.5.2—-1 《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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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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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 》。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 》 2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
【 《 3 丙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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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s)的乘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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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
!2 设备布置在】。非封闭式厂房内时】车间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2—的规定
》
《 (》表5.?5.2-2见书后插!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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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3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它:。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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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容积不大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5.5.5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部?布置应用《道路:将生产设施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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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工艺设备应紧】凑布置限制和减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
:5.5.7》。 生产设》施内部的设备、管道!等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检修、维护和消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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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工艺【设备宜布置在厂房】或生产设《施区的一端或一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泄【压措施?
5.】5.9 高危险度!等级:的反:应工艺过程》其反应器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区域隔】离并设置超压—泄爆设施反》。。应器系统必须—设置远程操》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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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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