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83-2020 建标库

5.5  生产设施内布置

5.5.1  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应集中成组布置在生产设施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物料的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设施1d的需求量或产出量,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于100m3,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

    2  不得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3  与生产设施内其他厂房、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5.5.2  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时,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与其他甲类气体介质及甲B、乙A类液体介质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4.5m,与液化烃类工艺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7.5m;厂房间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9条的规定;联合厂房各功能场所的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1的规定。

表5.5.2-1  车间储罐(组)与生产设施内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容积不大于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容积不大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3  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应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s)的乘积计算;

        5  表中“一”表示本标准无防火间距要求,但当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对特殊介质有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其执行。

    2  设备布置在非封闭式厂房内时,车间储罐(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5.2-2的规定。

    (表5.5.2-2见书后插页2)

5.5.3  供生产设施专用的可燃和助燃气体(液化气体)钢瓶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m3,且分别存放在位于生产设施边缘的敞篷内或厂房内靠外墙的钢瓶间内,并有钢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厂房内钢瓶间与其它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当厂房内其他区域同一时间工作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5.5.4  容积不大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5.5  甲、乙类生产设施内部布置,应用道路将生产设施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5.5.6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工艺设备应紧凑布置,限制和减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5.5.7  生产设施内部的设备、管道等布置应符合安全生产、检修、维护和消防的要求。

5.5.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工艺设备宜布置在厂房或生产设施区的一端或一侧,并采取相应的防爆、泄压措施。

5.5.9  高危险度等级的反应工艺过程,其反应器应采用防爆墙与其他区域隔离,并设置超压泄爆设施,反应器系统必须设置远程操作设施。

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