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能源计量
12.0.1 能源计量应设置全厂及车间两级计量仪表。全厂宜采用能源管理系统。
12.0.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12.0.3 厂区进水管路、水泵站供水管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管、锅炉房进水管及车间供水的总管应设置计量装置;生活设施进水总管应设置计量仪表。厂区排水总管宜设置计量仪表。
12.0.4 锅炉燃料、原水总管、锅炉给水总管及每台锅炉的支管应设计量仪表;蒸汽供应:包括各工段生产蒸汽、生活蒸汽、采暖空调蒸汽、锅炉房自用蒸汽等应设计量仪表;蒸汽凝结水回水总管宜设计量仪表。
12.0.5 空压站的压缩空气出口总管或供车间的出口管应设置流量计量仪表。主要生产线及大型机组,宜单独设置流量计量仪表。
12.0.6 制冷站冷水系统的各供水分支管、冷水系统补水管和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热煤管宜设置流量计量仪表。
12.0.7 变配电所内的变配电设备应配置相应的智能测量和计量仪表,监测并记录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和有功电量、无功电量。
12.0.8 总降压变电站或总配电所应安装智能电能计量仪表。
12.0.9 功率在75kW及以上电动机、主要生产线及大型机组应单独配置电流表、有功电能表等计量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