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化学氧化与消毒
5.9.1 化学氧化法处理污水的工艺,应根据污水的性质、处理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5.9.2 化学氧化采用的氧化剂应通过试验或根据类似污水处理的运行经验确定。
5.9.3 污水消毒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化工污水处理后排放时,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消毒;
2 经生化处理的污水再生回用时应消毒,并应符合再生回用用途规定的水质卫生学指标。
5.9.4 污水的消毒可采用液氯、二氧化氯、臭氧,以及紫外线等方法。
5.9.5 污水再生回用作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时,杀菌方法应与循环冷却水的杀菌方法统筹确定。
5.9.6 含有酚类化合物的污水不宜采用氯氧化或消毒。
5.9.7 采用氯系化合物、臭氧作氧化剂或消毒剂时,加药系统的防火、防爆、防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