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调节与均质
5.2.1 污水处理场应设调节、均质设施。
5.2.2 调节、均质设施的容积宜根据进水水量、水质变化资料,或按同类企业资料确定。当无法取得资料时,调节设施容积可按12h~24h平均时流量计,均质设施容积可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
5.2.3 污水处理场宜设非正常情况下超过进水指标的事故污水储存池,储存池容积可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
5.2.4 调节与均质设施可以合并设置,但不应少于2个(格),且每个(格)可单独运行。
5.2.5 调节、均质设施应设搅拌设施。
5.2.6 储存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物污水的设施应加盖,并应对废气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