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收集与预处理
4.0.1 排水管道系统的划分应根据污水性质、预处理和全厂处理与回用系统方案综合确定。
4.0.2 收集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4.0.3 厂区生活污水宜单独收集。
4.0.4 对突发性重大事故时受到污染的消防水应妥善收集、处置。
4.0.5 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污水,应在装置区(车间)进行预处理。
4.0.6 含有较高浓度易挥发有毒化合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0.7 与其他污水混合易产生沉淀、聚合或生成难降解物的污水及含较高悬浮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0.8 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场不利于生物处理的下列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1 含有较高浓度难生物降解物质的污水;
2 含有较高浓度生物毒性物质的污水;
3 高温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