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84-2011 建标库

4  收集与预处理

4.0.1  排水管道系统的划分应根据污水性质、预处理和全厂处理与回用系统方案综合确定。

4.0.2  收集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4.0.3  厂区生活污水宜单独收集。

4.0.4  对突发性重大事故时受到污染的消防水应妥善收集、处置。

4.0.5  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污水,应在装置区(车间)进行预处理。

4.0.6  含有较高浓度易挥发有毒化合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0.7  与其他污水混合易产生沉淀、聚合或生成难降解物的污水及含较高悬浮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4.0.8  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场不利于生物处理的下列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1  含有较高浓度难生物降解物质的污水;

    2  含有较高浓度生物毒性物质的污水;

    3  高温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