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77-2010 建标库

5  厂区安全

5.1  厂区道路安全

5.1.1  本条是对水泥工厂内交通设计的原则性规定。应根据工艺布局、产量规模以及地区特点合理选择运输方式,保障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5.1.2  人货分流是本条规定保障交通安全的一项主要原则,当个别情况不能分设出入口或个别路段不能满足要求时,如通往居住区道路高峰期人车较集中,则应在车行道一侧或两侧设置人行道,以达到人货分流的目的。同时,厂内道路设计过程中应考虑道路循环。

5.1.3  道路交通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人、车、路。良好的行驶视线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起着重要作用。

5.1.4  由于铁路专用线穿越厂区及居民区之间是一种不安全的因素,应尽量避免,如因地形、风向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避开时,则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专用线通车次数较少,设看守道口已可保证安全,但考虑到道口看守人员偶有疏忽仍能造成事故,根据铁路部门要求,结合工厂运量和建厂地区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综合比较也可设置立交。

5.1.5、5.1.6  由于厂区道路上空,常需架设各种管线、皮带运输通廊、高压电缆、吊床栈桥或人行天桥和各种构筑物,其最小净空高度应采用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m~1m的安全间距,建筑物(或构筑物)一般不得低于4.5m,管线等不得低于5m。

5.1.7  本条是对厂内道路的安全规定,其中转弯半径设置不宜过小,以便于车辆通行,纵坡一般宜不大于8%。

5.1.8  厂内道路指厂区范围内的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道和人行道等,应设置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即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的标志。

5.1.10  厂区道路总的交通流量一般并不很高,但因车道不分、人车混行、交通秩序紊乱等易发生事故。因此,规定凡路面宽度9m以上道路应划车道分界线,以避免或减少行车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