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防火、防爆
5.4.1 主要生产厂房、储库及辅助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4.2 主要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5.4.2执行。
5.4.3 消防车道与厂区道路的设计可合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连通距离应短捷。
2 消防车道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当必须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3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5.4.4 装卸场地和堆场宜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
5.4.5 加油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5.4.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物。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和轻质墙体及屋盖,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宜采用0.05~0.22。厂房体积超过1000m3时,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不应小于0.03。
5.4.7 煤粉制备车间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当附属房间靠近煤粉制备车间修建时,中间应加设防火墙。
5.4.8 煤粉仓的锥体斜度应大于70°。
5.4.9 煤粉仓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设施。
5.4.10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防爆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阀应布置在需要保护的设备附近,并应布置在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管段上。
2 防爆阀的布置应避免爆炸后的喷出物喷向电气控制室的门、窗、电缆桥架,且不应喷向车间内其他电气设备、楼梯口和主要通道。
3 煤磨系统防爆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5.4.11 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旁,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煤磨收尘器入口处及煤粉仓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煤预均化库必须在消防安全门的外墙上设置消防给水装置。
5.4.12 电缆桥架、墙壁死角等处应采取防止煤粉积存的措施。
5.4.13 煤粉制备车间的所有设备和管道均应可靠接地。
5.4.14 窑尾收尘器和煤磨收尘器气体进口处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5.4.15 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5.4.16 压力容器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设计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5.4.17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设置滞油、储油及灭火防爆设施。
5.4.18 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和管道,应设置仪表、信号、超限报警、防爆泄压等保护、控制装置,并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5.4.19 水泥工厂消防用水量、管道布置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4.20 中央控制室、计算机机房和仪表间的消防,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全自动灭火装置,并宜采用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灭火设施。
5.4.21 包装纸袋库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5.4.22 个以上车位的汽车库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消防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