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77-2010 建标库

5  厂区安全

5.1  厂区道路安全

5.1.1  厂内道路设计应根据水泥工艺流程、年产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并应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5.1.2  大、中型工厂宜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厂区内人流、货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宜沿干道设置人行道。

5.1.3  厂内建筑物(或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驾车行驶视线和行人行走时的视线,并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

5.1.4  铁路专用线不宜在工厂生产区域及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

5.1.5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的净高不得小于5m。

5.1.6  跨越主干道路上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距路面的净高不得小于4.5m。

5.1.7  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千道的纵坡不宜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6%。

5.1.8  厂内道路必须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5.1.9  交通标志的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

5.1.10  路面宽度为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并应实行分道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