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 充电站
17.7.1 本节适用于蓄电池车、蓄电池铲车牵引用铅酸蓄电池和启动用铅酸蓄电池充电站。
17.7.2 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应采用晶闸管整流设备。整流设备不应设置在充电间内。
17.7.3 充电站(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
17.7.4 充电站(间)门窗、墙壁、天棚、地面、金属管道及构架应作耐酸处理。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排水设施。室内及地下,不应有无关沟道及管线通过。
17.7.5 充电站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宜穿塑料管明设或塑料护套电缆沿配线桥架明敷,不宜采用埋地和电缆沟敷设。
17.7.6 整流设备应根据蓄电池组容量、数量和充电方式选择,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