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3-2011 建标库

17.5  氧气站

17.5.1  本节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工程设计。

17.5.2  大中型冶炼厂供给主要生产工艺的氧气站,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每回线路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用电。供给非主要生产用气的小型氧气站可采用一回线路供电。

17.5.3  大型制氧主电动机启动时各级配电系统电压降应符合本规范第7.3.1条的要求。

17.5.4  冶炼厂氧气站宜设置高压配电室,高压配电室应采用单母线分段。高压配电室应考虑后期扩建要求。

17.5.5  大中型冶炼厂氧气站应设置两台配电变压器,每台变压器容量能满足主要生产负荷用电,两台变压器电源应分别由高压不同母线段供电,低压应采用单母线分段。

17.5.6  对互为备用的冷水泵和压缩机润滑油泵等,应由电源不同母线段分别供电,并设置备用泵自投装置。

17.5.7  对由多支电阻丝组合的电加热器,当由一个低压断路器引出多于一回路电缆,分别向分支电阻丝供电,应校核该分支电阻器回路短路时,供电断路器的短路保护灵敏度。

17.5.8  应在氧气站控制室和机旁分别设置制氧压缩机主电机紧停按钮。

17.5.9  液氧泵、液氮泵等机旁操作箱位置,应设置在低温液态系统泄漏时,低温液态物质不能喷射到的地方。

17.5.10  积聚液氧、液空的各类设备,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7.5.11  氧气站电测量仪表设置及氧气站露天设置的氧气罐、空分塔的防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