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3-2011 建标库

17.3  发生炉煤气站

17.3.1  煤气站各生产车间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连接时,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当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时,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1)贮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入时;

        2)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

    2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属无爆炸危险环境。

    3  煤气排送机间及煤气净化设备区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4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5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  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7  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17.3.2  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和运煤系统等处,均应设检修照明;在控制箱处设局部照明。

17.3.3  主厂房、煤气排送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处和控制室、煤气防护站、主厂房的通道处,应设应急照明。

17.3.4  煤气站应设调度电话,热煤气炉及小型煤气站可仅设行政电话。

17.3.5  煤气站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线路应取自不同的母线段。煤气站的配电方式应采用放射式。

17.3.6  煤气站的保护、启动设备宜集中安装在配电室内。无爆炸危险环境中的保护、启动和控制设备,宜采用防尘式。

17.3.7  采用电气净化煤气,当电滤器出口煤气压力低于规定的下限值时,应自动切断相应的整流装置电源,并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17.3.8  煤气排送机与空气鼓风机,应设置下列联锁:

    1  空气鼓风机启动后,低压煤气总管的压力上升到规定值时,方可启动煤气排送机。

    2  空气鼓风机停车或低压煤气总管内的压力降低到规定的下限值时,煤气排送机应立即自动停车。

    3  正常停车顺序为先停煤气排送机,后停空气鼓风机。

17.3.9  煤气站运煤系统,宜采用局部集中联锁控制或联锁分散控制;比较复杂的运煤系统采用计算机装置在控制室集中联锁控制。

17.3.10  煤气站贮煤仓与相应的供煤点宜设置联系信号。

17.3.11  煤气站的配电线路应采用塑料绝缘铜芯线穿钢管敷设。

17.3.12  煤气站主厂房操作层、底层、排送机房和鼓风机房的照明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线路应取自不同的母线段。

17.3.13  煤气站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