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3-2011 建标库

17  公用设施电力设计

17.1  空气压缩机站

17.1.1  大中型冶炼厂供给主要生产用气的空气压缩机站,宜由两回线路供电,每回线路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负荷用电。供给非主要生产用气的空气压缩机站和小型冶炼厂的空气压缩机站,可采用一回线路供电。

17.1.2  高压电动机驱动的空气压缩机,台数较多时,宜在空气压缩机站设置高压配电室,台数较少时,可由附近高压配电室以放射式供电。电动机旁均不另设操作断路器。

17.1.3  附设在空气压缩机站的变(配)电所位置设置,应不受后续扩建影响,并根据后续扩建的时间、设备容量及数量相应预留供电容量及位置。

17.1.4  高速涡轮空气压缩机,当设有两台交流传动润滑油泵时,油泵电源应取自不同母线段,并应装设备用油泵自动投入装置;仅设有一台交流传动油泵时,应由双电源供电,并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设有备用直流传动油泵时,直流传动油泵应由蓄电池供电,且交流传动油泵断电后直流传动油泵应能自动投入。

17.1.5  空气压缩机站除应设置空气压缩机厂规定的各种事故信号外,尚应设置循环冷却系统故障信号。

17.1.6  空气压缩机站附设的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震降噪措施。控制室设置宜考虑便于观察空气压缩机站内部设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