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铜、铅、锌、镍、钴、锡等重有色金属冶炼厂的车间电力设计。
8.1.2 特殊场所(如高温、多尘、潮湿、腐蚀、爆炸性等)中的电气设备宜集中配置在与其环境相隔离的配电室或控制室内。
8.1.3 电气设备应避开高温和(或)多尘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隔热和防尘措施。粉尘较多时,宜采用防尘式,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粉尘较少时,宜采用封闭式,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
8.1.4 电气设备应避开潮湿和(或)腐蚀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潮和(或)防腐措施。潮湿和(或)腐蚀场所中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
8.1.5 原料车间、熔炼车间生产用起重机,宜采用安全型滑触线供电,当有多台吊车时应设置检修段。
8.1.6 高大厂房的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具或其他高效光源,由不同母线段的两回线交叉供电。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8.1.7 要求生产自动化水平较高的大中型冶炼厂的生产过程控制宜选用计算机控制系统,电气控制与仪表控制应综合考虑,合理选择计算机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