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架空线路
5.3.1 永久性架空线路的路径和杆位,应避开下列地段:
1 厂内酸、碱腐蚀性气体严重的地段。
2 有高温金属罐或渣罐停留的地段。
3 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等。
4 易被车辆碰撞或有起重车辆经常作业的地段。
5 渣场。
6 厂房规划扩建的地段。
5.3.2 架空线路的导线宜采用铝绞线,当有重要交叉或交叉挡较多时,应采用钢芯铝绞线。
5.3.3 架设在工业场地及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的架空线路,应按居民区要求设计。线路杆塔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妥善接地。
5.3.4 厂区内和厂区外距围墙1.5km以内的架空线路,导线及绝缘子应根据污染程度采取防腐、防污措施。
5.3.5 架空线路全线或个别地段的实际气象条件与标准气象区规定的数值差异较大时,则全线或个别地段应按实际气象条件进行设计。重冰区架空线路宜采用耐张型杆塔。
5.3.6 线路挡距、杆位高差较大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算:
1 防震。
2 杆塔上拔力。
3 耐张绝缘子倒挂。
4 导线悬点应力。
5.3.7 向一级负荷配电的双回路,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塔共杆架设,路径狭窄时,可采用铁塔架设,但应满足带电检修的要求。
向二级负荷配电的双回路可共杆架设,应满足带电检修要求。
5.3.8 厂区配电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在最大计算弧垂下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0.4kV线路不应小于2.5m,1kV~10kV线路不应小于3m,35kV线路不应小于4m,66kV~110kV线路不应小于5m。
5.3.9 线路边线与永久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1kV~10kV线路不应小于1.5m,35kV线路不应小于3m,66kV~110kV线路不应小于4m。
5.3.10 电杆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5.3.10所列的数值。
表5.3.10 电杆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间的水平净距(m)
5.3.11 高压接户线的挡距不宜大于40m,挡距超过40m时,应按配电线路设计。低压接户线的挡距不宜大于25m,挡距超过25m时,宜设接户杆。
5.3.12 高压接户线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4m,低压接户线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m。
5.3.13 接户线严禁跨越铁路。接户线跨越厂内道路时,至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高压不应小于6.5m,低压不应小于6m。
5.3.14 架空线路的本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