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
b)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h)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全部内容。
6.2 判定规则
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则:
a)表3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中4.4.2.1、4.4.3.5、4.4.3.6、4.4.6.1、4.4.7、4.4.9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b)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