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 检:验规则
《
【
6.1 【检,。验分类
【
?
6.?1.1 出厂检】验
—。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
6.1.2 】型式检验《
》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 , a)新产品【试制定?型;
》。
,
b!)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
【。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d)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
:
—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
!。 g)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
:
》 h)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
,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全部内?容,
6!.2: ,。 判定规则
!
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则
》
【 a?)表:3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中4.《4.2.1、—4.4.3.5、】4.4.3.—6、:4.4.6.—1、4.《4.7、4.4.9!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 b?)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