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23部分:供气消防车GB7956.23-2019 建标库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

      b)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h)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全部内容。

6.2  判定规则

    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则:

      a)表3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中4.4.2.1、4.4.3.5、4.4.3.6、4.4.6.1、4.4.7、4.4.9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b)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