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
《
6.1》 检验分类—
—
,
6:.1.1 出厂检!验
:
,。
— 6.1》.1.?1 泵浦车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
? :6.1.1.2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4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要求
【
,
《6.1.2 —。 型式检验
【
— ,。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 , a)新产!品试:制定型?;
! 《b)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
,
—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d):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 :。 , ,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
》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
:
: 》 g)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
】 h)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
《 :6.1.2.2 !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表4】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
《6.2 《 判定规则
—
【 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则
【 》 a)表4第1项中!5.1.《4,、5.1.5、5.!1.6?第3项第《5项:中5.5.7第8】项,第,13项第16项【第17项第18项第!19:项第20项》中4.5.1.1.!。1,、4.?5.1.2、—4.5.1.—。3.1、4.5.3!、4.5.6第21!项中:4.6.1、4.6!.2:。.5、4.6.3.!2、:4.5?。。.7第2《。2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
, : 《b)其余项目有【一,项,未达到?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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