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7部分:泵浦消防车GB7956.7-2019 建标库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泵浦消防车(以下简称泵浦车)除应符合GB7956.1-2014中第5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4.1.2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的分类及型号编制方法参见附录A。

4.1.3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的供水系统组成参见附录B。

4.1.4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的供水系统附件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未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底盘燃油箱容量应满足行驶100km后在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底盘燃油箱和附加燃油箱容积均应满足行驶100km后在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4h。

4.2.2  泵浦车应有发动机转速控制器,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显示以及其他指示器。

4.2.3  泵浦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控制装置。

4.2.4  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处应提供压力测试接口,接口规格为M10×1.5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

4.2.5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m以上不应有大于65mm的出水口。

4.2.6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的吸水模块和增压模块如采用电启动模式,应设置外部蓄电池充电接口。

4.3  操作说明和标识要求

4.3.1  操作面板应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数值及操作说明;

    b)消防泵出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不适用于吸水模块;

    c)消防泵进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不适用于吸水模块;

    d)消防泵流量显示,仅对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

    e)消防泵转速显示及累计工作时间显示,仅对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

    f)液压系统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仅对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

    g)吸水模块的驱动方式;

    h)面板上仪表及开关的用途说明牌;

    i)紧急停止按钮。

4.3.2  泵浦车操作面板上应有水管路系统简图及基本操作说明。

4.4  底盘改制要求

4.4.1  底盘改制应符合GB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4.2  液压系统及其管路在靠近排气管的位置应设隔热防护措施。

4.5  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4.5.1  消防泵

    4.5.1.1  车用消防泵

      4.5.1.1.1  车用消防泵应符合GB6245的相关规定。

      4.5.1.1.2  消防泵的放余水装置应操作方便,并应直接将余水排至车外。

      4.5.1.1.3  消防泵与底盘发动机功率匹配应满足消防泵额定工况的轴功率与底盘发动机额定功率之比:汽油机不应大于55%;柴油机不应大于60%。

    4.5.1.2  供水系统用浮艇泵

      4.5.1.2.1  浮艇泵应进行12h连续运转试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a)浮艇泵在额定压力下的流量应不小于供水系统的额定流量;

        b)如驱动系统为液压系统,液压油温度不应超过75℃;

        c)如驱动系统为电机驱动,绝缘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

        d)如驱动系统为发动机直接驱动,参数应满足GB7956.2-2014的要求。

      4.5.1.2.2  浮艇泵应进行静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过程中泵壳不应有渗漏、冒汗等缺陷。

      4.5.1.2.3  浮艇泵应进行静水压强试验,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试验过程中泵壳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和结构破坏。

    4.5.1.3  供水系统用增压泵

      4.5.1.3.1  增压泵增压能力应不小于0.8MPa。

      4.5.1.3.2  增压泵应与浮艇泵协同进行12h连续运转试验。

4.5.2  消防管路

    4.5.2.1  一般要求

      4.5.2.1.1  所有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防腐蚀措施。

      4.5.2.1.2  管路布置应便于消防泵及传动机构的维护和保养。

      4.5.2.1.3  车载固定消防管路应采用不同颜色区分,进水管路应为GB/T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出水管路应为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

    4.5.2.2  消防泵进水管路

      4.5.2.2.1  当车载消防泵进水口设在侧面时,应在车辆两侧均设进水口,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除外。

      4.5.2.2.2  额定流量不小于100L/s的泵浦车进水管路应设置阀门,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除外。

      4.5.2.2.3  进水管路应保证45s内能够放尽进水管路内的余水。

      4.5.2.2.4  进水管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0.8MPa压力下不应出现管路漏水、冒汗、密封件渗漏等现象;

        b)在1.2MPa压力下不应破裂,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永久变形,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除外。

    4.5.2.3  消防泵出水管路

      4.5.2.3.1  出水管路的通径和数量应保证泵浦车在额定工况下的出水流量。

      4.5.2.3.2  出水管路应保证45s内能够放尽出水管路内的余水,放余水应方便操作。

      4.5.2.3.3  出水口中心离地高度大于1.2m时,出水口应向下倾斜,且出水口中心离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2m。

      4.5.2.3.4  出水管路与消防泵连接处应安装止回阀,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除外。

      4.5.2.3.5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管路及各连接处不应出现渗漏。

      4.5.2.3.6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倍,不应出现明显变形和结构破坏。

      4.5.2.3.7  出水管路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出水管路最大工作压力下,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在不使用辅助装置的前提下不应大于200N;

        b)非手动启闭的出水阀按正常操作方法可开启和关闭;

        c)当出水管路中没有压力时,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不应大于50N;

        d)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如设置出水阀,应满足无压力时,手动启闭的出水阀开启和关闭力不大于100N;最大工作压力下,不大于300N。

      4.5.2.3.8  出水阀应有指示启闭方向的指示标牌,在出水阀操作位置可见处应有“缓慢打开出水阀”的警示标牌,出水阀结构上应保证从开启至最大开度所用的时间应大于5s。

4.5.3  消防炮

    4.5.3.1  泵浦车配备的消防炮喷射性能应符合GB19156的要求。

    4.5.3.2  车顶消防炮装车后的俯角不应小于7°。

    4.5.3.3  车顶消防炮和车前消防炮的进水管路均应设置控制启闭的阀门。

    4.5.3.4  车顶消防炮和车前消防炮应有锁紧机构,锁紧机构能够在消防炮喷射时可靠锁止在任意俯仰和回转角度。

    4.5.3.5  车顶消防炮和车前消防炮采用无线遥控时,无线遥控信号不应对消防车其他控制系统和通信系统的工作造成干扰。

4.5.4  泵浦车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

    4.5.4.1  未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应满足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要求:在大气压力为101kPa下,消防车引水装置所能形成的最大真空度不应小于85kPa。

    4.5.4.2  未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引水系统的密封性在最大真空度条件下,1min内真空度的降低数值不应大于2.6kPa。

4.5.5  泵浦车最大吸深时消防泵的性能、引水时间

    4.5.5.1  未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在大气压力101kPa、水温20℃下时,最大吸深不应小于7m。引水时间应符合表1的要求。

    4.5.5.2  未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在最大吸深时,消防泵的流量和出口压力应满足表2的要求。

4.5.6  泵浦车连续运转要求

    4.5.6.1  未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6h连续运转试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连续运转试验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应超过发动机的额定转速;

      b)发动机无漏水、漏油、漏气等异常现象;

      c)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应小于90℃;

      d)发动机机油温度应小于95℃;

      e)变速器及取力器的润滑油温度应小于100℃;

      f)取力器的输出轴轴承座温度应小于100℃。

    4.5.6.2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12h连续运转试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连续运转试验过程中,底盘发动机和附加发动机转速均不应超过额定转速;

      b)发动机无漏水、漏油、漏气等异常现象;

      c)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应小于90℃;

      d)发动机机油温度应小于95℃;

      e)液压油温度不应大于75℃。

      f)消防泵压力、流量满足企业公布值,且最低流量应满足4.5.1.1~4.5.1.3的要求。

4.5.7  泵浦车超负荷运转性能

    未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应进行超负荷运转试验,发动机和消防泵应工作正常,无过度振动、漏油等现象。

4.6  配备供水系统泵浦车的特殊要求

4.6.1  供水系统要求

    4.6.1.1  远程大流量供水系统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0.2MPa、流量不应小于200L/s、供水距离不应小于3km。

    4.6.1.2  大流量供水系统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0.2MPa、流量不应小于200L/s。

    4.6.1.3  远程供水系统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0.2MPa、供水距离不应小于3km。

4.6.2  吸水模块要求

    4.6.2.1  吸水模块应防腐、防锈。

    4.6.2.2  吸水模块施放到水体中动作应顺畅,施放时间不应大于5min。

    4.6.2.3  吸水模块在浅水位工作时,最低吸深水位不应大于1000mm,且满足额定工况下性能要求。

    4.6.2.4  吸水模块吸水口端应设置滤水装置,不应通过直径大于10mm的颗粒。

    4.6.2.5  吸水模块在工作时不应倾翻。

4.6.3  增压模块要求

    4.6.3.1  增压模块选用的泵组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6.3.2  增压泵增压能力不应小于0.8MPa。

4.6.4  自装卸机构要求

    4.6.4.1  自装卸模块应方便装卸。

    4.6.4.2  自装卸模块应设置防滑移装置。

    4.6.4.3  自装卸模块施放和回收时间不应大于120s。

    4.6.4.4  拉臂钩与厢体连接部位应采用耐磨损和防撞措施。

    4.6.4.5  在满载状态下,厢体在最大自装卸角度下放置2h后,厢体的变形不应影响厢门的正常启闭。

    4.6.4.6  自装卸机构连续装卸50次后,厢体内所有设备正常运行,固定连接不应松脱,冷却液、液压油、润滑油、燃油、电解液等不应泄漏。

4.6.5  自行走机构要求

    4.6.5.1  自行走机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小于2km/h。

    4.6.5.2  自行走机构最大爬坡不应小于25%。

    4.6.5.3  自行走机构最大转弯直径应不大于该机构长度宽度之和的2倍。

    4.6.5.4  自行走机构越障高度不应小于200mm。

    4.6.5.5  采用无线遥控的自行走机构,遥控距离不应小于100m。

    4.6.5.6  采用无线操控的应设置紧急停止按钮。

4.6.6  随车吊要求

    4.6.6.1  在车辆行驶状态时,随车吊回转部分不应发生相对转动,吊臂应能固定、锁紧牢靠。

    4.6.6.2  随车吊的最大额定起升载荷不应小于所需起吊质量。

    4.6.6.3  随车吊的最大工作幅度不应小于所需幅度,在该幅度下额定起升载荷不应小于所需起吊质量。

    4.6.6.4  随车吊臂头部、吊钩等突出部位,应涂刷警示标志。

    4.6.6.5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吊,在卷扬机构上应设置排线或导线装置,保证钢丝绳排列整齐。

    4.6.6.6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随车吊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额定起升载荷及所对应幅度等内容。

    4.6.6.7  随车吊动作应平稳、准确,不应有爬行、振颤、发卡、漏油等异常现象。

4.6.7  供水线路要求

    额定工况时,远程供水系统和远程大流量供水系统每1000m供水线路压力损失不应大于0.2MPa。

4.7  仪器、仪表的要求

4.7.1  仪器、仪表应符合GB7956.1-2014中5.6的要求。

4.7.2  显示负压的真空表应选用压力真空联用表。

4.8  器材摆放、固定和配备

4.8.1  器材的摆放和固定应符合GB7956.1-2014中5.10、5.11的要求。

4.8.2  随车器材宜参照表3的要求配备。

4.9  警报灯具

4.9.1  警报灯具性能应符合GB7956.1-2014中5.7.28~5.7.31的要求。

4.9.2  供水系统所有模块应设置警示装置、示廓装置。

4.10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

4.10.1  泵浦车交付用户时除应交付车辆注册所需资料外,还应随车交付用户以下中文文件资料:

    a)底盘操作手册;

    b)底盘维修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c)底盘质量保证书和售后服务说明书;

    d)底盘合格证;

    e)底盘随车工具清单;

    f)泵浦车电气原理图;

    g)泵浦车使用说明书;

    h)泵浦车维修、保养手册及零部件目录;

    i)泵浦车合格证;

    j)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k)泵浦车随车工具及易损件清单;

    l)所配总成及附件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10.2  泵浦车除随车配置底盘工具外还应随车配置消防装置的专用工具。

4.10.3  泵浦车应随车配置全套消防装备电路保险丝。

4.11  标志

    泵浦车的标志应符合GB7956.1-2014中5.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