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9.2  !可燃气体排放 ! 9—.,。2.:1  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     【。1  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     【2  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 —   《  :。3  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   《  4?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 ? 9.2.—。2 : 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     》1  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 ! : :     2—  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 !9.2.3》  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 — 9?.,2.4  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 ! 9.2.5 【 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 ?   ?  :2  ?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   —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    — 4  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 》 9.》2.6  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 】 , 9.—2.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 】 9.2.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