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可燃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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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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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
【2 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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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
《 4?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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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 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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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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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
!9.2.3》 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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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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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 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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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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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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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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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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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
】
9.2.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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