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可《燃,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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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 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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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
】2 ?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
— 3 — ,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
!4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
9.2.2 !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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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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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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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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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
】
9.?2.5 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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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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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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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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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
!。
9.2》.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
】9.:2.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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