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可燃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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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 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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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 2 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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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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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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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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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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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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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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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
9!.2.5《 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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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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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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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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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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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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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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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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