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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可】。燃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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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
【 1 《。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
: 2 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
! 3 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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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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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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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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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
【9,。.2:.3 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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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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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 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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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
2 !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
》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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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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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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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
9.】2.: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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