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 可燃气体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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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
》 1 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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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
【
3 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
【4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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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2 【。 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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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
《
2! 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
》
,
,
:9.2.《。3 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
【9.2?.4 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
《
9.2.5 】 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
《 2 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
—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
4】。 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
《
9.2.6】 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
!
:9.2.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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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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