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 可燃气体排—放
!9.2.1 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
【。 ,。1 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
》 2 》 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
! 3 【。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
—
:
4 !。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9.:2.2 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
《
》 ? 1 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
》
,
— 2: 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
【
,
9.2.3— , 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
【
:。
9.《2.4 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
9】。.2.?5 : 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
:
— 2 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5《);
! 3 》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
】 4 除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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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6 ! 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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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
【
9.2】.8 ?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