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案件终结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一)决定撤销立案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因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六)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