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消火栓GB3445-2018 建标库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投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生产时;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f)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为第5章和9.1.1的全部项目。

    7.1.3  型式检验应进行随机抽样。被抽样产品批量不少于100只,样品数量为每种型号3只。

    7.1.4  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7.2  出厂检验

    7.2.1  室内消火栓应由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

    7.2.2  出厂检验的全检项目至少应包括5.1、5.11规定的项目。出厂检验的抽检项目为除5.1、5.11、5.14以外的全部项目。

    7.2.3  出厂检验结果如出现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