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
7】.1 型式检【验
!。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
》 : a) 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 《 b)》 :正式投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 , c) !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
— 》 d?)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生产时;
!
:
】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
】 f—)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
— 7.1.2 !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为!第5章和9.—1.1的全》部项目
! 7.1.】3 ?型式检验应》进行随机抽样被【抽样产品批量—不少于1《00只样品数量【为每:种型号3只
—
】 7.1《.4 型式检验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7!.,2 出厂检验
!。
?
《。 7《。.2.1 室内消!火,栓应由?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
》
: 7.2—.2 《出厂检验的全检【项目至少应》。包括5.1、5.1!1规定?的项目出厂检验的】抽检项目为》除5.1、5—.,11、5.14以外!的,全部项目
【
》 7.2》.3 出厂检验】结果如出《现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