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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七)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 ?     (八】)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第七十一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的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 第【。七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封》。现场并公告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