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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七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七?)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  》   (八)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七十一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   ?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的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 第七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七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封现场并公告】。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