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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七《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七)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 :     (【八):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七!十一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的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 第》七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封现场并公告【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