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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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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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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 (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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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七):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
! (八)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第七?十,一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 ,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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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的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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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封】现场并公《告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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