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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 (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 :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七)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  !   (八)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第七十—一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 :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的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 第七!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封现场【并公告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