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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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七)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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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七十一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 ,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的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
第七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封!现场并公告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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