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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七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七)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   【  (八)》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十一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  《 ,。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三)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占压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  (四)》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  (五)》。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六!),。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工程的?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第七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查】封现场?并公告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