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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咨询工作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城乡规划《需要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勘察、测《绘、气象、地—质、地震《。、水文、环境—、交通?等有关基《础资料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