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00-2016 建标库

8.2  处理设施

8.2.1  雨水过滤及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雨水清水池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y——设施处理能力(m3/h);

          Wy——回用系统的最高日用水量(m3);

          T——雨水处理设施的日运行时间(h)。

    2  当无雨水清水池和高位水箱时,应按回用雨水的设计秒流量计算。

8.2.2  雨水蓄水池可兼作沉淀池和清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从水池吸水应吸上清液;

    2  设置独立的水泵吸水井时,应使上清液流入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低于设计流量的20%,且不应小于5m3

8.2.3  雨水回收利用过滤处理采用石英砂、无烟煤、重质矿石、硅藻土等滤料或其他新型滤料和新工艺时,应根据出水水质要求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