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辅助设施
9.1 一般规定
9.1.1 厂内生产车间的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来确定。海绵钛生产、破碎、包装应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钛渣生产系统、氯气贮存、四氯化钛生产贮存应布置于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9.1.2 生产车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和通风除尘设施。有噪声污染的车间应采取消声或隔音措施。车间内部操作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9.1.3 生产车间的安全卫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的有关规定。
9.1.4 生产车间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的有关规定。
9.1.5 车间厂房、构筑物和主要设备基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
9.1.6 工艺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
9.1.7 车间厂房内存在氯化物、氯气、氯化氢等有腐蚀性的气体或粉尘以及四氯化钛、酸液、碱液等可能溢出或滴漏污染的区域,其厂房内表面及室内土建构件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9.1.8 车间内应根据消防安全生产要求配置呼吸器、应急柜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放置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