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6  水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水处理包括给水处理和污水处理,由于工艺要求,每个单体构筑物都有其相应的、专一的功能要求,并在土建工程结构结束后安装相应处理装置和设备。本章依照分项工程(工序)施工顺序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及验收作出详细的规定。

6.1.3  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前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水处理构筑物满水试验、池壁外和池顶的回填土方等施工顺序;如需倒序施工,必须征得设计等方面同意方可进行。

6.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6.1.7  砂浆的流动性也称为稠度,现场测试采用10s的沉入深度。

6.1.8  本条规定了位于构筑物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管道施工应符合的具体要求,强调应在回填前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为保证管道地基承载能力,必要时经过设计的同意,可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或提高管道结构的强度。

6.1.9  管道穿墙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本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