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3.2.》1  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通常是定性的结沦!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 ? 3.2.2  本!规范依据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将,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原则划分列入】附录A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式样列入》附录:B以:供工程?。使用时参考 【 3.2【.3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 :  ?。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   《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 —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查 《   —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  —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本规范!规定按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单体构筑!物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干个验收批 !     !。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为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是—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 【 3.《2,.7  本条规定】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晶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规定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