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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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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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
— ,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通常是定》性的结?沦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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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本规范依据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将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原则划?分,列入附录A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式样列入—。附录:B,以供工?程使用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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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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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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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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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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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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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
3《.2.?4 ?本规范规《定按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单体!构,筑物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干个验《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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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为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是—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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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本条规定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晶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规!定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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