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
:3.2.1 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
?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
?
?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通常!是,定性的结沦》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
《3,.2.2《。 本?规,范依据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将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原则划分列】入附录A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式样列入附》录B以供工程使【用时参考
!。。
3.?2.3 《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
?
: ,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 :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
—。 :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
?
【
,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查
?
,
:
?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 :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
:
3.》2.4 本规范规!定按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单体构!筑物: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干个验》收批
》
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为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是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
—
:
3.2.7 !本条规定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晶—。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
》。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规定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