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通常是定性的结沦,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3.2.2 本规范依据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将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原则划分列入附录A,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式样列入附录B,以供工程使用时参考。
3.2.3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查。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本规范规定按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单体构筑物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干个验收批。
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为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是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
3.2.7 本条规定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晶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规定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