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1.4  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批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1.8、3.1.9  此两条文保留了原规范关于施工测量的规定,没有增补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等专业规范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摘录,仅列出行业或专业的基本规定。

3.1.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第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

    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第3款规定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性工作进行复核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