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4.6  基坑回填

4.6.1  基坑回填应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需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墙体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回填高度应与设计商定。

4.6.2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

4.6.3  回填前应清除基坑内的杂物、建筑垃圾,并将积水排除干净。

4.6.4  每层回填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层厚差不得超出100mm。

4.6.5  应均匀回填、分层压实,其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4.7.7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6.6  钢、木板桩支撑的基坑回填,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该层支撑。拆除后的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实。

4.6.7  雨期应经常检验回填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雨天不宜填土。

4.6.8  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应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但冻土的块径不得大于150mm。

4.6.9  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和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为止。

4.6.10  基坑回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