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4.4  基坑开挖与支护

4.4.1  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  挖、运土石方的机械型号、数量;

    3  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法;

    4  围护与支撑的结构形式,支设、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

    5  基坑边坡以外堆土石方的位置及数量,弃运土石方运输路线及土石方挖运平衡表;

    6  开挖机械、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及斜道设置;

    7  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控量测措施。

4.4.2  施工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相关规定。

4.4.3  基坑底部为倒锥形时,坡度变换处增设控制桩;同时沿圆弧方向的控制桩也应加密。

4.4.4  基坑的边坡应经稳定性验算确定。土质条件良好、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周围环境条件允许时,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4.4.5  土石方应随挖、随运,宜将适用于回填的土分类堆放备用。

4.4.6  基坑开挖的顺序、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块)、限时挖土、限时支撑”的原则。

4.4.7  采用明排水的基坑,当边坡岩土出现裂缝、沉降失稳等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开挖,进行加固、削坡等处理。

    雨期施工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度放缓;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4.8  设有支撑的基坑,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原则开挖,并应按施工方案在基坑边堆置土方;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的堆置高度。

4.4.9  基坑的降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降排水系统应于开挖前2~3周运行;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运行时间还应适当提前;

    2  及时排除基坑积水,有效地防止雨水进入基坑;

    3  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在开挖前检查承压水的降压情况。

4.4.10  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流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能继续开挖。

4.4.11  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扰动或超挖;局部扰动或超挖,并超出允许偏差时,应与设计商定或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排水不良发生扰动时。应全部清除扰动部分,用卵石、碎石或级配砾石回填;

    2  岩土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全部清除基底碎渣,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

4.4.12  超固结岩土复合边坡遇水结冰冻融易产生坍滑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坍塌与滑坡。

4.4.13  开挖深度大于5m,或地基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数较大或受场地限制不能放坡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4.4.14  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要求、施工装备、工艺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并应按照表4.4.14选用支护结构。

4.4.15  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  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入土深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3  围护墙体、支撑围檩、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檩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围檩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

    4  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表4.4.15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

    5  支护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6  支护安装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

4.4.16  支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到规定深度时,应及时安装支护构件;

    2  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土锚杆,应在挖土至规定深度后及时安装;

    3  支护的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

4.4.17  支护系统的维护、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方开挖和结构施工时,不得碰撞或损坏边坡、支护构件,降排水设施等;

    2  施工机具设备、材料,应按施工方案均匀堆(停)放;

    3  重型施工机械的行驶及停置必须在基坑安全距离以外;

    4  做好基坑周边地表水的排泄和地下水的疏导;

    5  雨期应覆盖土边坡,防止冲刷、浸润下滑,冬期应防止冻融。

4.4.18  支护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时,应在坑底与坑壁间增设斜撑、角撑等;

    2  边坡土体裂缝呈现加速趋势,必须立即采取反压坡脚、减载、削坡等安全措施,保持稳定后再行全面加固;

    3  坑壁漏水、流砂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封堵,封堵失效时必须立即灌注速凝浆液固结土体,阻止水土流失,保护基坑的安全与稳定;

    4  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沉降失稳、裂缝、倾斜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4.19  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应进行量测监控,监测项目、监测控制值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进行选择,并应符合表4.4.19的规定。

注:“√”为必选项目,“◇”为可选项目,可按设计要求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