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41-2008 建标库

4.3  施工降排水

4.3.1  下列工程施工应采取降排水措施:

    1  受地表水、地下动水压力作用影响的地下结构工程;

    2  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

    3  基坑底部存在承压含水层,且经验算基底开挖面至承压含水层顶板之间的土体重力不足以平衡承压水水头压力,需要减压降水的工程;

    4  基坑位于承压水层中,必须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工程。

4.3.2  降排水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资料;

    2  确定土层稳定性计算参数;

    3  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确定施工降排水方法、机具选型及数量;

    4  对基坑渗透性的评定和渗水量的估算,以及地基沉降变形的计算;

    5  确定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孔(井)的布置;

    6  必要时应作抽水试验,验证渗透系数及水力坡降曲线,以保证基坑地下水位降至坑底以下;

    7  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进行承压水降压计算,对承压水降压的影响进行评估。

4.3.3  施工降排水系统的排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的河道或排水管道。

4.3.4  降排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围构筑物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4.3.5  施工过程中不得间断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降排水。

4.3.6  冬期施工应对降排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时应及时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4.3.7  明排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于排除地表水或土质坚实、土层渗透系数较小、地下水位较低、水量较少、降水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槽)排水;

    2  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表4.3.7选择具体方式;

    3  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4  集水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且不得影响基坑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

        2)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础范围内设置,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接,便于封堵;

        3)井壁宜加支护;土层稳定且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4)处于细砂、粉砂、粉土或粉质黏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且不宜小于1.2m;

    5  排水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合基坑的开挖及时降低深度,其深度不宜小于0.3m;

        2)基坑挖至设计高程,渗水量较少时,宜采用盲沟排水;

        3)基坑挖至设计高程,渗水量较大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150~200mm设有滤水孔的排水管,且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应回填卵石或碎石。

4.3.8  井点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软土地层的设计降水深度宜适当加大;受承压水层影响时,设计降水深度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2  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地下静水位、土层渗透系数及涌水量按表4.3.8选用井点系统;

    3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0~150mm;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可略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滤料回填;

    4  井点管应居中安装且保持垂直;填滤料时井点管口应临时封堵,滤料沿井点管周围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静水位;

注:多级井点必须注意各级之间设置重复抽吸降水区间。

    5  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分组试抽水;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作必要的调整;

    6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抽水设备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

    7  井壁管长度允许偏差为±100mm,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为±100mm。

4.3.9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可用黏土填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