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
3.2.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 ?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
— ,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
:
?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
》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
:
—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
《 :7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 :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
—9 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10 】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
,
《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 3 》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
《
,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
3.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3.《2.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 , 2?。 ,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3 :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
,
4 !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
,
5— ,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3.2.6 — 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
3:.2.7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
,。
《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 ,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3.2.9—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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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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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