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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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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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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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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
【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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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
】 7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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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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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
3.2【.3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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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 3 ?。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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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
2 !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3.2.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
【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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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
【4 :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
?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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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1 —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
《 2 《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
》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3.2.8 !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3《.2.9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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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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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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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