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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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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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2 —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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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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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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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
》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
【 ,7 :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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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 《。9 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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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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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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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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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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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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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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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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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4 》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
3.2》.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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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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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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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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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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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3】.2.7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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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
:。
—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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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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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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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2!。.10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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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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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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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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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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