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 3《.2.?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     1! ,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    —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     4 】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 ? :   ?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 :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    7》。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     9 【 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 , 3.2.3 】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 :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 《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 3.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 3?.,。2.5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 : ?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  —   4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    《。 5 ?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 《 3.?2.7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 《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 :   《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 ?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3.2.9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3.2.【10: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 ,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3.》2.15 》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