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3.2.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  :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  《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     4 【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  :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 :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    — 7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   《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 》    9  【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 ,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 ?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     4 】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 》3.2?.4 ?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 :3,。.2.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 :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3 ?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     —4,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 3.2.6  】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 : ,。。 3.2》.7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 ?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  》 ,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  《  :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 3.2【.10 《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 3.2.—1,1 :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