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 3.2.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 :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2 —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   》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    》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  —  :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  》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    【 ,7 :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 : ,    8 —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    《。9  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 3.2—.3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     2 【。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   【。  3 《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 ?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 , , ,3.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4 》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 3.2》.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 :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3 !。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 ? :   ? 4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 3:.2.6  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3】.2.7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 《 ,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 :。    —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 ?    》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3》.2.9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2!。.10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 :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 3.?2.:14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