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
?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
,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
—。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物,。;
【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
【 :7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
》8 :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综【合楼(商住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科研楼等其【他公共?建,筑物;
《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
B.》0.2 一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
《
:。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
2 【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
》 3 县级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
【 6 除本规【范第B.0.1条】规定以外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
,
》。 :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
:
《 9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
!11 ?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他建筑物;
!。
》 12 》 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
【。。13 ?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
B.》。0.3 二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
1 】 除本规范第—B.0.1条和第】B.0.2条规定以!外的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 2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
?
3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
4 !。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
—5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他建筑物;
!
《
6— 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
7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
B.0.!4 ?三类保护建筑物应包!括除第B.0.1条!~第B.0.—3条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
,
B.0—.5 与第B.0!.1条~第B.0】.4条规定的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相》对,应的各类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