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录B 》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
B.》0.:1,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
— 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
: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 3 》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
: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
:。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物;
】
—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
7 !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
:
—8 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综合楼(《商住: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科!研楼等其他公—共建筑?物,。;
?。
?。
?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
,
,
B.0.2 】 一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
《 ? 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 3 县级!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
? : 4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
】 5 ?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 《6 除《本规范第《B.0.1条规定以!外,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
《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
?。
: 9 》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
《 ? 10 高—层民用建筑物;
】
】 1:1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他建筑物《;
》
《 12 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
1!3 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B.0.3 二】类,。保护物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 1? 除本规范第B】.0.1条》。和第:B.0.2条规定以!外的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
!2 :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 3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
— 4: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
— 5《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他—建筑物;
【
《 6 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
【 7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
,
B.0.4】 :。三类保护建》筑物应包括除—第B.0.1条~第!B.0.3》条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
:
B.0.【。5 与《第B.0.》1条:~第B.0.4条】规定的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相对应的各类】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