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Ⅰ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 本条规定了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为了准确检验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系统功能调试前,采用集中电源型灯具的系统,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应至少连续充电24h;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的系统,灯具自带蓄电池应至少连续充电24h。
5.4.2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调试要求,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3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主电源断电后系统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4 本条规定了非火灾状态下疏散区域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控制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Ⅱ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4.5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功能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4.6 本条规定了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调试要求,系统自动应急启动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7 本条规定了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调试要求,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8 本条规定了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调试要求,相应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5.4.9 本条规定了火灾状态下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调试要求,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功能、系统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和系统灯具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持续应急工作时间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