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布 线
4.3.1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 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3.2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3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3.4 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4.3.5 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4.3.6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4.3.8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9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0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3.11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4.3.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4 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4.3.15 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入盒并固定。
4.3.16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4.3.17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4.3.18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