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309-2018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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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4.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4.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  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齐全。

    3  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4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  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6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4.1.5  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1.7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