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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给水排】。水及设施 》。 ? 9.1!  一般规定 ! ? :9.1.1  余】。热发电?给水排?水,。设计应与水泥生【产线给水排水—设计统一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 《 9.1.2  技!术改造工程》。余热发电的水源宜】在,水泥生产《线水源的基础—。上扩:。容当另?辟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 , , 9.1.3  !余热发电生产、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管网应与水泥生产线!对应的管网相—接 9】.1.4  —水工建(构》)筑物及生》产、生活、》消,防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 9.2  】供水系统 【 , 9.2【.1  余热—发电生?产用水量应满—足发电工艺要求余热!发电生活用水—量、绿化《与浇洒道《路用水量、》设计未预见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 :9.2.2  余】热发电供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 9:.2.3 》。 ,附属设备冷却用水】应满足设《。备,对,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冷!却,水供水系统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的有关规定! , 《 9.2.4  余!热发电补给水—。系统应设置流量计】量装置 【。 , 9.》。3  冷却构筑【物和冷却水泵 【 : 9.3.!1  冷《却塔塔间距以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 9.》3.2  机械通】风冷却塔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总冷却水【量应满足《最,大工况下的计算【冷却水量的120%!。的要求冷却》塔风机宜选双速电机!。。。。 《 9.3.3 】 冷却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 , : 9?.,3.4?  运行的》冷却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工况下】冷却水量的》120%的要求水】泵扬程应满足系统最!高阻力的1》15%的要求—水,泵电机宜《变频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