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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给水排水及设!施 : 】 9.1  —。一般规定 ! 9《.1.?1,  余?热,发电给?水排:水设计应《与,水,泥生产线《给水:。排水设计统一规划】。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9.1.《2  技术改造工程!余热发电《的水源宜在》水泥生产线水源【的基础?上扩容当另辟—水源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 , 9.1.3— , ,余热发电生》产、: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管网《应与水?泥生产线对》。应的管网相接 】 9.1【.4  水工建(构!)筑:物及生?产、生活、消—防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 9.—2  供水系—统 !9.2.1 —。 余热发电生—产用水量应满—足发电工艺要求余】。热发电生《活,用水量、绿化与【浇洒道?路用水量、设计未预!见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 9.2.2  !余热发电供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 9.2.3  】附属设?备冷却用水应满足】。设备:对,。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冷却水!供水系统《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的有关规定【 9.2!.4  余热发【电补给水系统—应设置流量计量装置!。。 ? 《 9.3  冷【却构:筑,物和冷却水泵 【 》 9.3.1【  冷却塔塔间距以!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 : 9.3》.2  机械—通,风冷却塔《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总冷却水量应—满足最?大工况下的计算冷却!。水量的1《20%的要求冷却塔!风机宜选双》速电机 《 9—.3:.,3  ?冷却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 9.3.4—  :运行的冷却水泵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工【况下冷却水量的【。120%的》要求水泵扬程应满足!系统最高阻力—的11?5%的要求水泵电机!宜变频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