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2规定的项目。
8.1.3 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的规定。
8.2 抽样方法
部件采用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按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的规定。
8.3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8.3.1 型式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规定的样品数量的五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8.3.2 出厂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结合表2和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的要求确定。
8.4 检验结果判定
8.4.1 型式检验
系统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系统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系统或部件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系统或部件为合格。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4,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若已有一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系统或部件判为不合格。
8.4.2 出厂检验
系统或部件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系统或部件为合格。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若有B类项目或C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该系统或部件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