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2010 建标库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2规定的项目。

    8.1.3  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的规定。

8.2  抽样方法

    部件采用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按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的规定。

8.3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8.3.1  型式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规定的样品数量的五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8.3.2  出厂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结合表2和附录A~附录N、附录P~附录T的要求确定。

8.4  检验结果判定

    8.4.1  型式检验

        系统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系统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系统或部件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系统或部件为合格。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4,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若已有一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系统或部件判为不合格。

    8.4.2  出厂检验

        系统或部件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系统或部件为合格。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若有B类项目或C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该系统或部件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