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2.7.1 为了保证施工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不被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侵扰,同时保证大气、土壤、水资源不被污染,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2.7.3 控制粉尘对环境造成危害,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和《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GBZ/T 210.2作为执行标准。控制噪声对环境造成危害,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作为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