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
6.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按下列顺序选择:
1 采用具有稳定、可靠的余热、废热、地热,当以地热为热源时,应按地热水的水温、水质和水压,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处理满足使用要求;
2 当日照时数大于1400h/a且年太阳辐射量大于4200MJ/m2及年极端最低气温不低于-45℃的地区,采用太阳能,全国各地日照时数及年太阳能辐照量应按本标准附录H取值;
3 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采用空气源热泵;
4 在地下水源充沛、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并能保证回灌的地区,采用地下水源热泵;
5 在沿江、沿海、沿湖,地表水源充足、水文地质条件适宜,以及有条件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的地区,采用地表水源热泵;当采用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时,应经当地水务、交通航运等部门审批,必要时应进行生态环境、水质卫生方面的评估;
6 采用能保证全年供热的热力管网热水;
7 采用区域性锅炉房或附近的锅炉房供给蒸汽或高温水;
8 采用燃油、燃气热水机组、低谷电蓄热设备制备的热水。
6.3.2 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按下列顺序选择:
1 符合本标准第6.3.1条第2款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
2 在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空气源热泵;
3 采用燃气、电能作为热源或作为辅助热源;
4 在有蒸汽供给的地方,可采用蒸汽作为热源。
6.3.3 升温后的冷却水,当其水质符合本标准第6.2.2条规定的要求时,可作为生活用热水。
6.3.4 当采用废气、烟气、高温无毒废液等废热作为热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设备应防腐,其构造应便于清理水垢和杂物;
2 应采取措施防止热媒管道渗漏而污染水质;
3 应采取措施消除废气压力波动或除油。
6.3.5 采用蒸汽直接通入水中或采取汽水混合设备的加热方式时,宜用于开式热水供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中不得含油质及有害物质;
2 加热时应采用消声混合器,所产生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3 应采取防止热水倒流至蒸汽管道的措施。
6.3.6 热水供应系统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宾馆、公寓、医院、养老院等公共建筑及有使用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居住小区,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2 小区集中热水供应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等采用小区共用系统、多栋建筑共用系统或每幢建筑单设系统,共用系统水加热站室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m;
3 普通住宅、无集中沐浴设施的办公楼及用水点分散、日用水量(按60℃计)小于5m3的建筑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4 当普通住宅、宿舍、普通旅馆、招待所等组成的小区或单栋建筑如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宜采用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5 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中的较大型公共浴室、洗衣房、厨房等耗热量较大且用水时段固定的用水部位,宜设单独的热水管网定时供应热水或另设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6.3.7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及供水压力的稳定、平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各区水加热器、贮热水罐的进水均应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专管供应;
2)由热水箱和热水供水泵联合供水的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供水泵扬程应与相应供水范围的给水泵压力协调,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
3)当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的措施。
2 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向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贮热水罐补水的冷水补水管上装有倒流防止器时,其相应供水范围内的给水管宜从该倒流防止器后引出。
3 当给水管道的水压变化较大且用水点要求水压稳定时,宜采用设高位热水箱重力供水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或采取稳压措施。
4 当卫生设备设有冷热水混合器或混合龙头时,冷、热水供应系统在配水点处应有相近的水压。
5 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2)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配水管道分开;
3)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4)成组淋浴器的配水管的沿程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配水管不宜变径,且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5)公共淋浴室宜采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或采用带定温混合阀的双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当采用公共浴池沐浴时,应设循环水处理系统及消毒设备。
6.3.8 水加热设备机房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给水加压泵房相近设置;
2 宜靠近耗热量最大或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的最高建筑;
3 宜位于系统的中部;
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
6.3.9 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为特殊人群提供沐浴热水的设施,应有防烫伤措施。
6.3.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
2 应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
3 对使用水温要求不高且不多于3个的非沐浴用水点,当其热水供水管长度大于15m时,可不设热水回水管。
6.3.11 小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总管和总循环水泵保证供水总管的热水循环,其所供单栋建筑的热水供、回水循环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3.12条的规定。
6.3.12 单栋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管和循环水泵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6.3.13 采用干管和立管循环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当系统布置不能满足第6.3.10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支管应设自调控电伴热保温;
2 不设分户水表的支管应设支管循环系统。
6.3.14 热水循环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循环效果:
1 当居住小区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各单栋建筑的热水管道布置相同,且不增加室外热水回水总管时,宜采用同程布置的循环系统。当无此条件时,宜根据建筑物的布置、各单体建筑物内热水循环管道布置的差异等,在单栋建筑回水干管末端设分循环水泵、温度控制或流量控制的循环阀件。
2 单栋建筑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宜根据配水点的分布布置循环管道:
1)循环管道同程布置;
2)循环管道异程布置,在回水立管上设导流循环管件、温度控制或流量控制的循环阀件。
3 采用减压阀分区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5.10条、第3.5.11条的规定外,尚应保证各分区热水的循环。
4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循环管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6.1条第6款的规定。
5 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的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等共用热水器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宜采取下列措施:
1)设小循环泵机械循环;
2)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
3)热水管设自调控电伴热保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