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给 水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3.1.2 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3.1.3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1.4 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的措施。
3.1.5 在满足使用要求与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建筑给水系统应节水节能,系统运行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3.1.6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3.1.7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