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给《 水
—
,
3—。.1 一般规定
!
—
3.1.1 【 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活用!水,对水质、水量—、,水,压、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给水的要求》
》
3:。.1.2 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
3.1【.,3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1.:4 生活饮—用水应设有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等污染的!措施
?
3.【1.:5 在满足使用】。要求与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建筑给水系【。统应节水节》能系统运《。行的噪声和振—动等不得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
《
3.1.6 【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3【.1.7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