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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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医用气体》系统宜设置集中监】测与报警系统—
7【.3.2《 ,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的内容应包括并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7.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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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监测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具》有,高可:靠性、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关键!部件或设备应有冗余!
7【.3.?4 ?。监测系统软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及数据冗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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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应能与现场测量【仪表以相同》的精度同步记录各】子系统连续运行的】参数、设备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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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监测系统的应!用,软件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可进!行存量分析和—用气量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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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集中!监测:管,理,系统应?有参数超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宜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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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集中监测【管,理系:统应能以不同方式】显示各子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的当前值与历史】。。值并应能连续—记录储存不少于一年!的运行参《数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宜兼有信息管】理(MIS)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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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监测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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