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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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医用气体系统宜设】置集:。。中监测与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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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的内容应包括—并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7.1.4!条,的规定
!7.:3.3 监测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具有高可靠性!、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关键部件或设!备应有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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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监测《系统软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及数据冗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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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应!能与:现场:测量仪表以相同【的精度同《步记录各子系统【连续运行的参—数、设备状态等【
7.3!.6 监测系【统的应用软件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可进行存量分!析和:用气量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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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集中监测管》理系统?应有参数《超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宜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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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 集中监《测管理系统应能以】不同方式显示各子】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的当前】值与:历史值并应能连续】记录储存不少—于一年的运行—参数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宜兼有信】息管理?(M:IS)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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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监测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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