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
7.3.1 医用气体系统宜设置集中监测与报警系统。
7.3.2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的内容,应包括并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7.1.4条的规定。
7.3.3 监测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具有高可靠性、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关键部件或设备应有冗余。
7.3.4 监测系统软件应设置系统自身诊断及数据冗余功能。
7.3.5 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应能与现场测量仪表以相同的精度同步记录各子系统连续运行的参数、设备状态等。
7.3.6 监测系统的应用软件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可进行存量分析和用气量预测等。
7.3.7 集中监测管理系统应有参数超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宜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7.3.8 集中监测管理系统应能以不同方式显示各子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的当前值与历史值,并应能连续记录储存不少于一年的运行参数。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宜兼有信息管理(MIS)功能。
7.3.9 监测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