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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用气体源与—汇 :。 【。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 《 ,Ⅰ 医疗《空气供应源 ! : :4.1.1  医】疗空气的《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     2 】 医疗?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组供应】;  】   3  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压缩!机,组时:其空气含水量—应符合本规范—表3.0.1—有,关器械空气的规定】 : 4.—1.2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   2 》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 3 ? 供应源《宜采用同一机型的空!气压缩机并宜选用无!油润滑的类型; 】 《     》4  供应源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 ,     5!  供?应源的后冷却器【作为独立《部件时应至少配置】两台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后冷却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却》器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 ,    — 6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空气干燥【机备用空气干燥【机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流量; 《。     !7  供应源的储】气罐组应使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 《 : :。 4.1.3  】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进气【口应设置在远离【医疗空气限定的污】染物散发处的—场所; 】   ?  2  进气【口设:。于室外时进气口应】高于:地面5?m且与建筑物的门、!窗、进排气口或【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m进?气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进气防护措施!; 》 ,     3  进!气口:设于室内时医疗空气!供应源不得与医用真!空汇、?牙科:专用真空汇以—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压缩机进!气口不应设》置在电机风》扇或传送《皮带的附近且室内】空气质量应等—同或优于室外并应】能连续供应; 】。 ?  :   4  —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配备】。进气过?滤器; 】    《 5  《多台压缩机合用进】气管时每台压缩机】进气:端应采取《隔离措施 ! ,4.1.4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 :    2 — 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μ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9%; !     3 】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虑器; 》 ,  《   4  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置《细菌过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     —5 : 医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 4.1】.5  医疗空气】。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器等《设备之间宜设—置阀门储气罐应设】备用或安装旁通管;!   】  2  》压缩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     】3,  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 —     4  】。减压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4条的规定;—    ! ,5  ?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 ? :4.1.6  【医疗空气供应源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台压缩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    】 2  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 》 ,   —  :3  机组的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压缩《。。机均匀分配运行时】间; ?    】 4:  机组的控—制面:板应显?示每台压缩机的运】行状态机组》内应有每台》。。压缩机运《行时:间指示; —   —  5 《 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 4.1》.,7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 , Ⅱ 器械【空气供?应源 ! 4:.,1.8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 》 :。4,.1.9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     2】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2~《7款的规定;—    ! 3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气—压缩机组《 ? , :4.1.10  】器械空气的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机、组使用减压【装置时器《械空气过滤》系统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 ,2  应设有不少】。于两级?的过滤器每级过滤】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μ,m且效?。率应大?于9:8%:  ; 【。     3 】 ,器械空气压缩机【组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末级活性炭》过滤器;《。  【  : 4  器械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 4?.,1.11 》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 《 4.1.12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 》4.1.《13: , ,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 Ⅲ 牙》科空气供应》源 【 , 4.1.14【  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 《 ? 4.1.15【  :牙科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 】4.1?.16  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0.6MP】a ? , , 4.1.—。17  当牙椅【超过5?台,时,。压缩:机不宜少于2台其】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 ? 4.1.18 】。。。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 !。 4》.1.1《9  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和5款的规定 ! , 4《.1:。.20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7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