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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医用气体源与汇【
?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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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医疗空气供应源!
,
》
4.1.1【。 :。医疗空?气的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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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
》 2》 医疗空》气可: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组供应;
!
? 3 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压缩》机组时?其空气含《水量应符合》本,规范:。表3.0.1有关】器械空气《的规定
【
4.1.2 】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 2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
?
? :。3, 供应源宜采【用,同一机型的空气压缩!机,并宜选用无油润【。滑的类型;
】
4 ! 供应源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
? 《5 供应源的后】冷却器?作为独立部》件时应至少配置两台!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后冷《却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却器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 6 供应源应设!置备用空气干燥【机备用空气干—燥机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流量【;,
《
? 7《 供应源的—。储,气罐:组应使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
!。
4.【1.3 》空气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进气口应【设置在远离医疗空】气限定?。的,污染物散发处—的场所;
】。
,。
? 2? 进气口设于【室,外时进气口应—高于地面5m且与建!。筑物的门《、窗、进排气—口或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m进?气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进:气防护措施》;
!。 3 进气口设!于室内时《医疗:空气供应源不得与医!用真空汇、牙科【。专用真?。空汇:以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压缩—机进气口不应—。设置在?电机风扇或传送皮】带的附近且室内空气!质量应等同或优于室!外并应能连续供应】;
—。
》4 ?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配备进!。气过滤器;
】
5 ! 多:台压缩机合用—。进气管时《每台压缩机进气端应!采,取隔离?措施
】4.1.4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
,
2— 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μ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9:%;
》
,。
3【。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虑器;
】
4 ! 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置细菌过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
》 5 医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
4.1.5— 医疗空气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器等设】备之间宜设》。置阀门?储气罐应设》。备用或安装旁通管】;,
》。
》2 : 压缩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
,。 ? 3 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
】
—。 4 减压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4条!的规定?;
】 : 5: 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
4.1.6! :医,疗空气供应源—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每台压【缩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
!
—2 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
】。
:
《 3 机》。组的: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压缩机均匀分配运】行时间;
】
4 !机组的控制面板【应显示每台》压缩机的运行—状态机组内应—有每台压缩机运行】时间:指示;
【
: 5 — 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
4.1.】7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
Ⅱ】 器:械空气?供应源
《
—。
4.1.8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
?
4》.1.9《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
《 2》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2~7款的!规,定;
! 3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气压缩机组》
4.】1.10 —器械空气的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机、组使用—减压装置时器械【空气过滤《系统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 2 》应设有不少于两【级的过滤《器每级过《滤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μm:且效率应大于—98% ;
!
3】。 器械空气—压缩机组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末级活性炭过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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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器械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
4.—1.11 》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与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
?。4.1.12 【 器械空气》供应源的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
4.1.13 ! 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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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牙科空气供应—源
?
4.1!.14 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
【
,
4.1.—15 ?。 牙科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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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0.6MPa
】。
,。
4.1【.1:7 当牙椅超过5!。台时:压缩机不宜》少于2台其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4【.1.18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
!
4.【1.19 压【。缩机:进气: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第4和5款】的规定
】
4.?1.20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7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