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部分医用气体的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部分医用空气的品质要求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压缩空气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 13277.1-2008。
2 用于外科工具驱动的医用氮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纯氮、高纯氮和超纯氮》GB/T 8979中有关纯氮的品质要求。
3.0.2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处的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注:1 35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350kPakPa,40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400kPakPa, 800kPa气体的压力允许最大偏差为800kPakPa。
2 在医用气体使用处与医用氧气混合形成医用混合气体时,配比的医用气体压力应低于该处医用氧气压力50kPa~80kPa,相应的额定压力也应减小为350kPa。
3.0.3 在牙椅处的牙科气体参数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3.0.4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设置数量和方式应根据医疗工艺需求确定,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