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国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保证建设质量,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与管理维护方便的目标,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中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集中供应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医疗科目和流程选择所需的医用气体系统,系统的建设应统一完整。
1.0.4 医用气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有生产许可证明并通过相关的检验或检测。
1.0.5 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