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51-2012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medicalgasesengineering

GB50751-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5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4.1.7、4.1.8、4.1.9(1)、4.2.8、4.3.5、4.4.1(1、4)、4.4.7、4.5.2、4.6.4(3)、4.6.7、5.2.1、5.2.5(1)、5.2.9、10.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二年三月三十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