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8-2008 建标库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8.1.2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8.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