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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管道附属构】筑物 】 8.—1  一般》规定 !。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 8.1.2【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 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 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 8.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