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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道附属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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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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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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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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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8【.,1.5 《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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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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