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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道附属《构筑物? 【 :。。 8:.1:  一般规定— :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 ?。8.1.2 —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 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 《 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 ? 8.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 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