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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管道附属构筑【物 【 , , 8.1  【一般规定 》。 ,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 》。8.:1.2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 , 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 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8!.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 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