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管道附属构筑物【
:
: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
8.1.2— ,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
:8.:1.3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
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8.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
《
:
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