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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地基处理
!。
4.4.1! 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
4.4.2!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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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 , , 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
4.—4.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 1 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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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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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 ,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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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本规范第4!。.4.1条》规定验槽并》处理:
4【.4.6《。 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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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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