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68-2008 建标库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

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