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3.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    2 —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 ,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   【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 《 ,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    》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   《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   》 ,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 3.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  《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  ?。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 3.【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    》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 【 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3 !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   —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 :     5 】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3.【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    《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 4 ?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 3.2.9—。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 : , 3.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  ?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 ,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