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3.2 】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3.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   —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 》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 ,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    】。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 3.》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 ?   《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 》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 》    《4 :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 3.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 ? 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 ?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   《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3.2.7 !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 ?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 《     》4 :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3.2?.9 ?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 《 3.?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 ,   《 ,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 3—.2:.12 《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